熊秋紅:主審法官責任制利弊權衡,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使案件從審批制走向審理制,實現了審與判的統一;第二,從承辦法官負責制走向主審法官負責制,實現了法官的精英化,有利於提高案件處理的質量,同時避免人浮於事,有利於解決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第三,通過這樣一項改革,把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權和司法裁判權剝離開來,有利於司法職能的回歸;第四,有利於實現法官責權利的統一,減少司法腐敗。
  弊主要表現在:第一,選任的機制不完善。從各地運行的情況看,主審法官的選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導意志,行政職務在主審法官的選任中起重要作用。第二,造成了合議庭成員的不平等,削弱了法律所規定的合議制,合議制的本質在於平等參與、共同負責。搞了主審法官責任制之後,弱化了其他合議庭成員的地位。第三,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一些地方選舉出來的主審法官對合議庭其他法官所承辦的案件有審批權,這樣造成了新的審和判的分離。第四,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因此,大家很質疑,這樣的制度會不會造成法官專權或者濫用權力的問題。
  怎樣看待該制度的基本走向?第一,從尊重司法規律的角度看,這樣一項改革至少體現了它尊重審判的親歷性,還有尊重法官的獨立性,這是它代表的大的改革方向,這樣的改革,意味著向著正確的方向邁進了一步,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這項改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體現了相對合理主義,它立足於我國的司法現狀,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第一個基礎,就是我國的司法行政化色彩太濃厚。為了削弱行政化的色彩,我們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改革。因為司法行政化,導致了優秀的法官逃離審判一線,追求行政職務的升遷,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有利於遏制這種情況。第二個基礎,本來法官應該是精英化的群體,但是在中國,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法官的素質是良莠不齊的狀態。因此,在這樣一個現狀之下,只能進行內部重新洗牌,把法官區分為主審法官和普通法官,讓主審法官承擔更重的責任。因此,這是建立在遷就現實基礎上的改革舉措。
  第三,這個制度只是一個階段性的舉措。我覺得未來還是應該走每一個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道路,要讓法官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前提就是要解決好誰能做法官的問題,要把好這個入口。
  在肯定主審法官責任制的前提下,推行主審法官責任制改革,需要建立相應的配套性措施。首先,建立主審法官選任和卸任的機制,規定基本的任職條件。我個人認為不應該設任期制,只要沒有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就可以無限期擔任主審法官,一旦出現了法定事由,要有卸任和退出,由法官紀律委員會提出,然後由相應的法官組織確定是否退出。其次,要明確主審法官的職權範圍,還要建立監督機制。關於監督制約,我們目前採取深化司法公開的做法,包括對內的公開和對外的公開,實際上是很有力的監督制約方式。
  (原標題:走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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