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10月24日訊(記者 劉怡斌 通訊員 曾妍 胡暉 李丹)10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永森放火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永森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陳永森因生活、戀愛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發生的公交車縱火案影響,遂產生到湖南省長沙市實施縱火以報複社會的意圖。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陳永森從浙江省杭州市乘K1373次列車於2014年7月10日8時26分至長沙。當日16時許在一超市購得“六神”花露水、綠茶等物品,並將3瓶花露水灌裝於綠茶空塑料瓶內。2014年7月11日5時15分許,被告人陳永森攜帶裝有上述物品的背包在長沙火車站登上開往長沙市汽車南站的1輛7路公交車,當車行駛至長沙市雨花區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時,被告人陳永森取出上述物品後將塑料瓶內花露水傾倒於車廂後點燃,隨即將瓶內的花露水點燃併到處噴灑,乘坐該車的30餘名乘客遂慌亂下車,致使黃嬋玉、周永華在擁擠下車時摔傷、擦傷(均為輕微傷),該車駕駛員常建偉隨即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案發後,被告人陳永森在明知其他乘客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併在公安幹警趕至案發現場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森為泄私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永森案發後明知其他乘客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新聞鏈接:
  2012年至2014年10月,雨花區法院共受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21件。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78件、危險駕駛犯罪案件18件、非法持有槍支犯罪案件10件、非法買賣槍支犯罪案件10件、破壞電力設備犯罪案件2件、放火犯罪案件4件、失火案件2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3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件。
  該院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逐年遞增;二是涉案罪名集中於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和涉槍犯罪,其中以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險駕駛犯罪最為突出;三是多數案件後果嚴重: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絕大多數交通肇事案件導致了人員的死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放火案件危及公共財產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危害性大,有的甚至給人民群眾在成了極大的恐怖感,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分析犯罪原因,主要是行為人法制觀念淡薄、車輛駕駛者違法駕駛、患心理疾病的人群增多等。”雨花區法院新聞發言人彭智勇認為,“要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加大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槍支的管理以及加強對患心理疾病的人員疏導和管控等舉措來震懾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原標題:長沙市雨花法院一審宣判公交車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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